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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章来源:清河区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4-2 17:37:02  浏览次数: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一)政府领导分工、工作原则、机构职能

     (1)政府领导分工

     (2)政府工作规则

     (3)政府组成部门

     (4)政府直属部门

    (二)政府文件

    (1)综合经济

     (2)农林水利

     (3)财税金融审计

    (4)国土建设环保

    (5)安监工商

     (6)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7)人事劳动民政

     (8)政法法制信访监察

    (9)行政事务

    (三)政府重要会议

    (1)区政府常务会议

    (2)区政府全体会议

     (四)政府人事任免

     (五)政府重点工作

     (六)政府应急预案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九)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1)政府工作报告

     (2)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3)财政预算报告

     (4)其他专题报告

     (十)行政职权及流程图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项,实际数据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准。

     3、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有:互联网公开、现场查询等。公开网站http://www。qhzwgk。com。信息查询点:区政府南楼105室(电话:0517-83643839)。

     4、公开时限

     (1)各职能部门工作所依据的文件,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后公开;

     (2)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规定保密的除外)等信息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查询处地址: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南楼105室。电话:0517-83643839。

     2、申请程序

     注:①《淮安市清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务公开网站(www。qhzwgk。com)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印有效;

     ②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③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填写真实的身份。

     3、申请方式

     ①申请人可以在清河区政务公开网http://www。qhzwgk。com首页,进行依申请公开表格下载及提交操作;

     ②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将申请信函寄淮安市清河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当面申请。到清河区政府大楼南楼105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4、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监督电话:0517-83991372,地址:淮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审批中心5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局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市监察局电话:0517-8393567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区政府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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